(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我国自1956年建立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自然保护区——广东肇庆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以来,已经建成以自然保护区为骨干,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不同类型保护地在内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目前,我国建有各级自然保护区2740个,总面积大约147万平方千米,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有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大多数重要自然遗迹都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部分珍稀濒危物种种群逐步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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