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权益及其范畴

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是属于主权性质的权利和由此衍生的部分利益。一国可主张海洋权益的范围包括本国的内水和领海,还包括本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等。
海洋权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的核心利益,主要包括以下相互影响、相互交织而又不能相互替代的权益,它们共同构成一个统一整体。
●海洋政治权益包括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
●海洋经济权益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等。
●海洋安全利益将海洋作为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和抵御海上军事冲突。
●海洋科学利益将海洋作为科学实验基地,以认识海洋自然规律等。
●海洋文化利益包括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知识窗:海域划分的历史演变
海洋曾与空气、阳光一样被视为“共有之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欧洲早期航海国家提出“领海”概念。起初人们以站在海边“目力所及的地平线”作为领海宽度。18世纪初,西方法学家将海洋分为领水和公海,并提出以大炮射程(当时约3海里,1海里=1.852千米)作为领水宽度,此后海洋军事强国大多接受3海里领海宽度。显然,沿海国领海越狭窄,则公海范围越大,强国攫取的海洋利益越多;而发展中国家则要求有足够的领海宽度,以保障本国防卫以及海洋资源免遭侵占。因此,长期以来各国对领海宽度一直争论不休。
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打破了将世界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的二元结构,规定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权益。中国于1996年批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