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共同挑战。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世界各国通过协商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各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明确了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成为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基础。

1997年12月,《公约》缔约方通过了为发达国家设立强制减排目标的《京都议定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2015年12月,《公约》缔约方达成《巴黎协定》(图3.32),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根据《巴黎协定》,不再强制性分配温室气体减排量,所有缔约国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即每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承诺自己的减排目标。全球已有186个国家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但尚不足以实现2℃的升温控制目标。要实现2℃的升温控制目标,需要国际社会更进一步的努力。

下载PDF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