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的跨境转移,是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个焦点问题,其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治理责任的跨境转移。作为全球首部规范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实现国与国之间的有效合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禁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物,各国需要把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减到最低限度,并采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就地储存和处理。
第二,如果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物,出口国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物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
第三,发达国家依托在污染物管理、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技术转让、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我国在促进经济增长,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污染物跨境转移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防范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系统性风险,需要从法律、经济、技术、国际合作和公众参与等多个维度制定综合性的应对措施。例如,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的发展权和环保权;制定和完善与国际产业转移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增加污染物转移的违法成本;调整产业结构和对外招商引资的方向,提高产业准入的环境门槛,严禁高污染和低技术的产业引入;提高和完善环境标准体系,确立依法打击污染物非法入境的依据;开展绿色贸易,打击和整治污染物走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