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的主权内容

领海是国家领水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沿海国对其领海中的自然资源,包括领海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及其他资源具有排他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未经允许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开发和利用。

沿海国对领海中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具有专属的权利。在无协议的情况下,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各种贸易运输。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外国航空器只有在经沿海国同意或不违背国际协定规定的条件下,才可飞入或飞经领海上空。

沿海国有权建立法律、规章并有权依法管辖领海内的人、物和各种活动。例如,建立有关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并予以实施。此外,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有通过领海的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其专品经济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其水域、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对海床和底土的权利适用大陆架制度。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与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及保全有专属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利等。行使权利应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在专品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抵触的权利。各国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应顾及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享有以下权利。

对大陆架的矿产和其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勘探和开发的专属主权权利(但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费用或实物)。

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与使用有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

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均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电缆和管道要经沿海国的同意,并顾及己铺设的电缆和管道。沿海国除为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采取合理措施外,不得阻止这种铺设。

公海的性质

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海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遵守《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行使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飞越自由、建立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以及海洋科学研究自由等权利。但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卢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直于其主权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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