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后,我国基本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有所增大,为此国家201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构建了我国耕地占补平衡的新思路: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这些政策有利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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