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加和推动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务实合作,为促进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拓展与国际组织合作。我国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和务实合作,签署一系列合作研究协议,实施一批研究项目,内容涉及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减缓和适应、应对政策和措施等。
¡加强与发达国家务实合作。我国与美国、意大利、德国、挪威、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建立气候变化领域对话和合作机制,签署相关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
¡深化与发展中国家务实合作。我国与南非、印度、巴西等国家签署相关的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建立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加强在气象卫星监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援建200个清洁能源和环保项目。
¡积极推动气候变化谈判取得进展。2015年在巴黎召开的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期间,我国代表团本着负责任、合作精神和建设性态度,积极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为促成巴黎大会达成协议作出重要贡献。这充分展现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负责任的大国担当。在巴黎大会上,我国向国际社会承诺未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目标:于2030年前后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